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144号公告背景与意义

为确保“两步申报”业务改革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舱单的管理,规范数据申报,简化数据填制要求,保证数据准确,有效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第144号公告。

主要内容

舱单时限与处罚机制

144号公告中要求,海关对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进行严格检查,对超过时限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的物流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第22条第4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水运进境舱单传输时限

【货物装载/最后一个境外转运港装船】

集装箱货物,在开始装载货物的24小时以前发送;经境外港口转运的,在最后一个境外转运港装船的24小时以前发送。

【货物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

非集装箱货物,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发送。

非集装箱货物,航程24小时以内的,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发送。

【抵达卸货港】

国际转运货物、空箱,在船舶抵达卸货港以前发送。

水运出境舱单传输时限

【货物装载/空箱装载】

集装箱货物,在开始装载货物的24小时以前发送。

集装箱货物,航程24小时以内的,在开始装载货物的4小时以前发送。

非集装箱货物,开始装载货物的2小时以前发送;国际转运货物、空箱,在开始装载货物、空箱的2小时以前发送。

空运舱单传输时限

【境外航空器起飞】

进境航空器,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发送。

【境外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

进境航空器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发送。

【出境航空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

出境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发送。

(注:舱单传输时限的完整规定,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3号。)

数据项简化

144号公告对舱单电子数据的数据项进行了简化,使得舱单传输更加便利。下面小编就向大家详细梳理一下舱单电子数据简化调整的详细清单。

【原始、预配舱单:企业信息数据项简化】

56号公告为48个数据项,144号公告删去28个数据项,保留20个数据项。

发货人名称 发货人联系号码 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发货人代码 发货人AEO企业代码 发货人地址 国家(地区)代码 城市名称 备份代码 省份名称 邮政编码
收货人名称 收货人联系号码 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收货人代码 收货人AEO企业编码 收货人地址 国家(地区)代码 城市名称 备份代码 省份名称 邮政编码
通知人名称 通知人联系号码 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通知人代码 通知人地址 国家(地区)代码 城市名称 备份代码 省份名称 邮政编码
危险品联系人名称 危险品联系人联系号码 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 收货人具体联系人联系号码 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货物交付目的地地址(街道,邮箱) 国家(地区)代码 城市名称 备份代码 省份名称 邮政编码
中间承运人标识 中间承运人联系号码 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拆箱人代码

*注:红色为删去项

【原始、预配舱单:企业信息部分】

非TO ORDER提单

发货人名称 发货人地址 国家(地区)代码 发货人联系号码 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收货人名称 收货人地址 国家(地区)代码 收货人联系号码 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通知人名称 通知人地址 国家(地区)代码 通知人联系号码 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TO ORDER提单

TO ORDER、TO THE ORDER以及TO ORDER OF字符串、TO THE ORDER OF字符串,均视同TO ORDER

发货人名称 发货人地址 国家(地区)代码 发货人联系号码 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收货人名称 收货人地址 国家(地区)代码 收货人联系号码 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通知人名称 通知人地址 国家(地区)代码 通知人联系号码 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注:红色为必填,绿色为条件必填,蓝色为选填

【原始舱单:地点和时间相关填制要求调整】

中国海关数据元名称 56号公告 144号公告
水运主要数据 水运其他数据 空运主要数据 空运其他数据 水运主要数据 水运其他数据 空运主要数据 空运其他数据
货物托运的地点或者国家代码 * 必填 * 必填 必填 必填
装货地代码 必填 必填 必填 必填
货物装载运输工具时间 必填 选填 必填 选填
运输工具离境地海关代码 必填 必填 必填 必填
运输工具启运日期和时间 必填 必填 必填 必填
中转地点代码 条件 条件 条件 条件
中转目的地代码 * 条件 * 条件 * 条件 * 条件
途径的国家代码 * 选填 * 选填 删除
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第一个目的港代码 * 必填 * 必填 必填 必填
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第一个目的港的日期和时间 * 必填 * 选填 必填 必填
卸货地代码 必填 必填 必填 必填
到达卸货地日期 * 必填 * 必填 * 必填 * 必填
收货地点代码 * 必填 * 选填 * 选填 * 选填
收货地点名称 * 必填 * 选填 * 选填 * 选填

【预配舱单:地点和时间相关填制要求调整】

中国海关数据元名称 56号公告 144号公告
水运主要数据 水运其他数据 空运主要数据 空运其他数据 水运主要数据 水运其他数据 空运主要数据 空运其他数据
货物托运的地点或者国家代码 选填 选填 选填 选填 必填 必填
装货地代码 必填 必填 必填 必填
货物装载运输工具时间 必填 必填 必填 必填
运输工具离境地海关代码 必填 必填 必填 必填
运输工具启运日期和时间 * 选填 * 选填 删除
中转地点代码 * 条件 * 条件 * 条件 * 条件
中转目的地代码 条件 条件 条件 条件
途径的国家代码 * 选填 * 选填 删除
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第一个目的港代码 * 选填 * 选填 删除
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第一个目的港的日期和时间 * 选填 * 选填 删除
卸货地代码 必填 必填 必填 必填
到达卸货地日期 * 选填 * 选填 删除
收货地点代码 * 选填 * 选填 * 选填 * 选填
收货地点名称 * 选填 * 选填 * 选填 * 选填

【原始舱单、预配舱单其他数据项调整】

数据项 调整
货物体积 删除
托运货物价值
金额类型代码
前一海关单证类型代码
前一海关单证号
码头作业指令代码
货物描述补充信息
海关手续代码
原产地代码
唯一托运编号等数据项
更改原因代码 变更原因代码
收货人地址(街道、邮箱) 收货人地址
发货人地址(街道、邮箱) 发货人地址
通知人地址(街道、邮箱) 通知人地址
国家代码 国家(地区)代码

【其他数据项简化】

项目 调整
装载舱单 删减“封志号码,类型和施加封志人”“货物简要描述”等数据项
理货报告和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 删除“理货责任人名称”、“理货责任人联系号码”、第11项“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船长/大副名称”、“船长/大副联系号码”、第14项“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船舶贝位”、“残存类型代码”、“残存类型”、“残存范围代码”、“残存范围”、“残损程度”、“货物体积”等数据项
运抵报告和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 删除“货物描述补充信息”“唛头”等数据项
分拨货物、物品申请和疏港分流申请 删除“分提运单号”“集装箱(器)编号”“集装箱(器)尺寸和类型”“重箱或者空箱标识代码”“封志号码,类型和施加封志人”“特种箱标记代码”“设备交接单号”“进出场目的”“货物体积”等数据项
出口落装改配申请数据项 删除“托运货物序号”“货物包装种类”“货物件数”“货物简要描述”“货物描述补充信息”“货物毛重”“危险品编号”“唛头”“海关手续代码”“海关税则6位编号”“原产地代码”“唯一托运编号”等数据项

【对“货物简要描述”的要求】

对于“货物简要描述”的填制要求,与2017年56号公告一致,“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填报应当完整、准确,提(运)单下各项货物、物品名称应当在“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中逐一填写。海关对“货物简要描述”的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不符合海关相关要求的,作自动退单处理。

【负面清单1】

Non Acceptable(不接受申报)
纯单一字母,如:AAAAA,Bb等
纯单一数字,如:12345等
纯单一汉子,如:树、皮等

【负面清单2】

不接受申报 可接受申报
农产品 轴米
援助的货物
动物 活马
服装 连衣裙
电器 电视机
陶瓷产品 耐火砖
化学品,危险 红磷
数码产品
设备
地板 木地板
食品 甜饼干
各类杂货
礼品
铁管
皮革制品 皮革手提包
机器 切割机
猪肉
矿产品 食用盐
润滑油
私人物品
塑料管
植物 兰花
塑料制品 马桶盖
橡胶制品 轮胎
体育用品
纺织品
工具 螺丝刀
木头
木制品
动物产品
橡胶制品
玻璃制品

根据总署统一安排,本次报文调整将于11月15日整体切换,请各企业关注总署相关技术文档公告,及时做好报文对接测试工作,跟踪海关切换计划,并与各海关保持沟通,确保切换工作平稳过渡。